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确规定五项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