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审计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东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2019〕9号)和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县委办发〔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乡族自治县审计局(简称县审计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调整
1.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稽察职责。
2.划入县财政局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3.划入县财政局和县财政监督检查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及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
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二)拟定本县有关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本县审计工作指南、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拟定本县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针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国家财政投资和以国家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6.县直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农业资金、资源环保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东乡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东乡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
(十)依法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根据州审计局的要求参与组织建设全县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审计局下设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审计法》的贯彻实施和审计法规的宣传工作;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负责全局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贯彻《档案法》,搞好审计档案和文书档案的管理;负责文件的起草及收发工作;编报审计统计报表;贯彻《保密法》,负责本局保密工作;负责本局公务员考核、奖惩、工资、职称、培训工作和离退休工作,负责抓好日常考勤;组织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全体干部会议;负责协调各股室工作并处理局内日常事务;协助党组党支部搞好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开展计算机审计业务,并对各业务股室的计算机审计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审计视频培训会议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组织实施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和审计管理系统(OA)的建设和维护;负责计算机审计及应用技术的培训、运用与推广,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其他信息化工作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二)法规审理室。承担全县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相关建议;组织对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局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审计听证;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和审计法治宣传;负责审计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三)农环审计室。承担县本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林业、牧业、水利、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承担县本级主管部门管理的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承担组织审计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承担中央、省级、州级投资和以中央、省、州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实施稽查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职责。
(五)财政社保经济审计室。承担对县属国有企业、资产控股和主导地位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和效益进行审计;负责审计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各类专项基金、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党政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参与并开展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县本级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其他单位、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工作;承担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捐赠、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承担县委组织部委托对县直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中和离任审计工作;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确定的综合事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承担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承担本县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工作,按州审计局授权审计县内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承担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县审计局核定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八条 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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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汪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