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东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发 〔2019〕9号)和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第二条 东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东乡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加挂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及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定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文件办法和县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贯彻实施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八)负责组织全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上报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根据授权,对乡镇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全县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的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乡镇政府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全县荒漠化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定荒漠化监测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公园事权范围内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全县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及晋升、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一)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定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州级下达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和省级、州级下达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县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负责履行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职责。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局、州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文件起草、印鉴文档管理、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拟订和实施自然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计划;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相关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组织协调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性改革有关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机关党建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及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综合统计、新闻宣传、后勤保障、接待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晋升、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培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党务、政务、财务等日常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在征管工作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决算、采购、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
(二)空间规划股。根据州级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检测评估;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实施等情况的监督工作;监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实施情况;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行为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协调处理规划管理重大风险和问题。负责核发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负责全县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的规划放验线及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的规划竣工验收。负责全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或初审。
(三)用途管制股(行政审批股)。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拟订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州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指导全省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任务。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四)生态修复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草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草地相关管理工作。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草原统计工作。负责草原鼠虫病等生物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退牧还草、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全县草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督察、督办重大行政案件;指导基层草原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写年度作业设计,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监督退耕还林种苗供应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兑现工作,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违法违纪及信访案件查处;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档案建立和日常管理;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法规、政策宣传和统计、报告等日常工作;协助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林地草地在确权发证。承担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组织实施林业政策、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建议。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编制,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兑现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自然资源测绘调查和确权股。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省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质量检验、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县级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调查处理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部门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负责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有关工作,承办相关活动。
(六)自然资源监督管护股。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承担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职责;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州级授权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能源和金属、非金难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发证;承办并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保护。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和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实施。承担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督察、督办重大行政案件。指导乡镇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七)林业综合服务股。负责林业信息发布,及时发布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搜集和发布林木、林地流转、林产品供求信息;推介林业项目和最新林业科技成果;林业科技、法律、政策容询服务;林业、林地流转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产权交易咨询办理流转交易手续;林权证抵押登记。以林权证作抵押,进行抵押登记,协同县域内银行机构为抵押人提供林业贷款;负责林业资源资产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国家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河长制办公室相应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等各级自然保护地,提出全县各级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及晋升、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编制林区、草原旅游规划,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生态旅游及全域旅游无垃圾管理相应工作。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核定行政编制10名,工勤编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办公电话:0930-712161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 731400
办公地址:东乡县锁南镇团结路自然资源办公楼
负责人:马俊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