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临州办函〔2019〕25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的要求,州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由文件起草单位提出清理建议,由文件发布机关作出清理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予以保留、修订或者废止,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清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工作大局。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坚持法制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四)坚持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限制公平竞争、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或废止。
(五)坚持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超过2年,“暂行”的不超过1年。有效期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二、清理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各单位2019年7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指除政府规章外,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省属在临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规范性文件范畴,不在清理之列: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
三、清理内容和方式
(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的,应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予以修订;
2、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3、管理对象已经消失的,应予以废止;
4、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5、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6、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7、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主体或行政管理事项权限规定发生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8、上位法修订后规范性文件未修订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9、其他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情形。
(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情形,需要继续保留使用的,予以保留,可以继续使用。
(三)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制定和公布。
(四)列入保留清单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使用。清单之外的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不能继续使用,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相关要求
(一)本次清理工作由州司法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019年7月10日至8月15日):各单位对各自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清理整顿后按照每一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提出保留、修订、废止的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1),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州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751276750@qq.com。
第二阶段( 2019年8月16日至9月30日):州司法局对各单位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州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修订和废止的清单,报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州政府发文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各县(市)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参照以上清理要求和阶段同步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由各县(市)政府自行向社会公布,清理报告于2019年9月20日前报送州司法局。
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联系单位:州司法局立法科
联 系 人: 龙腾 0930-5918686
地 址:临夏市滨河东路林业大厦423室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