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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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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县府发〔2017〕51号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东乡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东乡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各界代表和各社会团体的意见建议,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积极履行政府职能,全力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东乡,力争到2020年与全州全省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县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县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工作节奏,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全面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八、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县长或县长临时指定的其他副县长代管。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副县长的领导下,根据领导指示和意图,搞好协调服务工作,并抓好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十、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县长、副县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部门工作。凡工作中涉及政策性的问题和制订重大行政措施、规划,要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

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县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施特色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突出支柱产业、注重开放开发,推动全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政府应急能力建设,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接、管、放”的要求,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一批审批事项,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创新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八、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和决定。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商,提请县政府讨论。

十九、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县情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发布。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程序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三、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工作措施,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十六、县政府在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实施。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行政监督

三十一、县政府自觉接受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和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调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目标任务完成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直属机构及省、州驻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及各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十九、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县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决定的事项。

四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及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法制办主任、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列席会议。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州政府和县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审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听取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六)研究审定重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听取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七)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议题一定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十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安排部署县政府重点工作;

(二)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三)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四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四十四、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有关会议,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政府组成部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员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按程序须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它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四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注重实效,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内容相近的会可以合并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四十八、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均应交县政府办公室签收,由主任批办后,呈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凡属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内容。请示应一事一报,杜绝多头上报。凡主送单位不明或标注多个主送单位的,不予处理。

四十九、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县长签发。

五十、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所有文件(包括便笺、函件),经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需由县政府审签鉴章的事项,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请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办理。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由分管副县长审阅后县长会签。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县长、分管副县长审阅同意后签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会稿,经县委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内容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阅同意后签发。

控制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工作要求涉及个别部门的,不发普发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有必要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州、县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相关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县政府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县休假、学习,按州上要求报告。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开本县出差、学习等,应事先三天向县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上班期间离县外出一天以上,应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报告。

五十五、县政府领导的所有公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长的指示安排,统一协调调度。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需要由县长、副县长参加的活动,应事先书面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报县长、副县长协调安排。

五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保持信息畅通,搞好日常各项工作。节假日值班另行安排。

第十一章  加强学习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把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六十、健全完善县政府学习制度,坚持县政府常务会逢会必学,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法律法规,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州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实效性。

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坚持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以致用,改进学习调研的方式方法,带着问题学习,深入群众调研,加强经常性的学习交流,互相启发、共同探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措施办法。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调研,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州委“五要十不准”规定和县委相关廉政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州驻东各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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