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公告
关于在甘肃省自然水域继续禁渔的通知
甘农法规〔2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的全省自然水域禁渔制度连续实施15年以来,全省大部分自然水域的渔业资源退化趋势逐步得到遏制,渔业生态环境有了一定改善。原省农牧厅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在全省自然水域继续禁渔的通知》(甘农牧发〔2016〕75号)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黄河“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指示精神,加强长江、黄河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巩固已经取得的禁渔成果,进一步做好我省自然水域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对境内自然水域各水系继续实行全年禁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渔区
(一)黄河水系:境内黄河干流及各支流自然水域。
(二)长江水系:境内嘉陵江干流及各支流自然水域、汉江上游各支流自然水域。
(三)内陆河水系:境内石羊河、黑河、疏勒河干流及各支流自然水域。
(四)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水域的禁渔管理适用有关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二、禁渔期
自2021年4月1日起在禁渔区内全年禁渔。
三、特别规定
(一)有水生生物土著物种分布的与自然水域连通的养殖型水库水域,由该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禁渔制度,确保水生生物土著物种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二)在全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垂钓活动。其他自然水域内的娱乐性游钓,由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禁钓区域、禁钓时段及禁钓方法等。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禁捕渔业资源物种
自然水域内的渔业资源物种。
五、法律责任
违反禁渔制度非法捕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农牧厅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在全省自然水域继续禁渔的通知》(甘农牧发〔2016〕75号)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0930-7121622
东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宣
东乡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