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60139602706/2024-00043 | 主题分类 | 东县府办发 |
发文字号 | 东县府办发[2024]44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期限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标 题 | 关于印发《东乡县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东乡县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县府办发〔2024〕44号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乡县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4日
东乡县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产品供给要稳、产业发展要进、保护基础产能、推动提质增效”目标,夯实良种母羊(牛)繁育基础,扩大养殖规模、增加养殖效益,有效提升综合生产能力、供应保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力促进牛羊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上出台扶持政策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户)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实行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保险和分户饲养的“五统一分”管理模式。
第四条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养殖户需求摸底、核查监管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养殖场(户)须签订《东乡县良种基础母羊(牛)监管协议书》,乡村两级、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养殖场(户)负责养殖生产,接受乡村两级、行业部门监管和技术指导服务。
第六条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良种基础母羊(牛)采购引进,组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开展饲养管理、免疫接种、疫病防治、消毒驱虫等技术服务。
第七条 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出现死亡的,养殖场(户)及时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报告,保险公司按程序予以理赔,养殖场(户)按协议要求及时补栏良种基础母羊(牛)。
第八条 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实行耳标管理制度,如出现养殖场(户)私自屠宰、贩卖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等行为,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补栏,未按期补栏的,严格依照协议书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全程监管扶持引进的良种基础母羊(牛),实行乡、村、社三级联保制度,一对一指导服务监管,对监管不到位造成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流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恶意收购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严重扰乱全县良种扩繁奖补工作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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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东乡县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