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260139602706/2024-00043 主题分类 东县府办发
发文字号 东县府办发[2024]44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8-14 发布日期 2024-08-30
标     题 关于印发《东乡县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乡县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8-3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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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县府发〔202444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乡县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14日


东乡县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产品供给要稳、产业发展要进、保护基础产能、推动提质增效”目标,夯实良种母羊(牛)繁育基础,扩大养殖规模、增加养殖效益,有效提升综合生产能力、供应保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力促进牛羊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上出台扶持政策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实行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保险和分户饲养的“五统一分”管理模式。

第四条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养殖户需求摸底、核查监管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养殖场(户)须签订《东乡县良种基础母羊(牛)监管协议书》,乡村两级、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养殖场(户)负责养殖生产,接受乡村两级、行业部门监管和技术指导服务。

第六条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良种基础母羊(牛)采购引进,组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开展饲养管理、免疫接种、疫病防治、消毒驱虫等技术服务。

第七条 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出现死亡的,养殖场(户)及时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报告,保险公司按程序予以理赔,养殖场(户)按协议要求及时补栏良种基础母羊(牛)。

第八条 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实行耳标管理制度,如出现养殖场(户)私自屠宰、贩卖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等行为,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补栏,未按期补栏的,严格依照协议书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县畜牧业发展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全程监管扶持引进的良种基础母羊(牛),实行乡、村、社三级联保制度,一对一指导服务监管,对监管不到位造成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流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恶意收购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严重扰乱全县良种扩繁奖补工作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东乡县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东乡县扶持引进良种基础母羊(牛)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