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 搜全州
  • 搜本站

东乡县公证处对装修现状证据保全公证案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26
字号:
收藏

近日,汪先生满脸疲惫地来到东乡县公证处,向我处公证员讲述了他最近的遭遇。去年九月份,想装修房屋的汪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一装修公司,在朋友的牵线搭桥下,双方很快确定了装修方案及最终装修价款并签订了装修合同。在装修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花言巧语下,汪先生在前期就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装修价款,满心期待的等着住新房。但是汪先生不知道等待他的是一个装修“烂尾工程”。

 

装修公司在得到所有装修款后对汪先生的新房进行装修“假把式”。今年初,汪先生见施工进度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便开始与该装修公司交涉,刚开始装修公司还口头答应,到最后直接玩起了消失,焦急的汪先生连忙联系朋友询问情况,朋友却说对该公司也不是很熟,也是朋友介绍的,这下汪先生彻底懵了。随后根据合同地址找到了装修公司,眼前的一幕让其大跌眼镜,装修公司早就人去楼空。

这时汪先生想到通过诉讼来解决自己的麻烦,但是诉讼的时间太久,他的新房还得继续装修,于是他来到我处,想要我处对现在的装修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固定完证据之后他一边继续装修一边走诉讼程序。当天下午我处便安排工作人员来到汪先生的新房对装修现状进行了保全,通过公证保全装修现状及问题,进而作为维护汪先生合法权益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依据,对于息讼止纷,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x
  • 关于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的公告
  • 互联网+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