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海平商砼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乡环罚〔2018〕 11 号
东乡族自治县海平商砼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0639033461
地址:东乡县达板镇达板村红砂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海平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该商砼站于2017年6月搬迁于此,位于东乡县达板镇达板村红砂沟内。现场安装有立体水泥罐4个、搅拌机操作系统1套、喂料仓4个、泵车一辆。共计投资约210万元。2018年1月更领了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0639033461.现正委托甘肃利锦万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商砼站一至处于停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情节:1、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情节较重)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情节轻微)3、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等级:报告表(情节一般)后果:1、项目建设前景:能够通过审批(后果一般)2、项目运行状态:未投入生产(使用)(后果轻微)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后果一般;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贰佰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罚款:522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2200元。
2.罚款(大写)伍万贰仟贰佰圆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东乡族自治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96200701000070184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乡县人民政府或者东乡县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