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政发〔202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1月19日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十四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五个坚持”重大原则,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更好统筹经济和生态、城镇和乡村、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实施强科技、强工业、强省会、强县域行动,盘活存量、引入增量、提高质量、增强能量、做大总量,提升综合实力、提升生态质量、提升基础支撑、提升生活品质、提升治理效能,加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努力谱写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时代篇章。
第三条 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六条 自觉接受省委领导,认真落实省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报备。
第七条 加强省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八条 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九条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十条 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省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副省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省长出国访问和离省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厅、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五条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六条 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十七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八条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十九条 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二十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为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提供数字化支撑。
第二十二条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第二十六条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司法厅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或者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十一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在省财政年度预算之外安排支出,由省长确定、按程序办理。在预算执行中,专项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50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省长研究确定,500万元以上报省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三十八条 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持续推动基层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丰富解读形式,提升解读质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畅通政府信息获取渠道。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四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靠实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七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十九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五十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条 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五十二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十三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省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六)听取省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省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省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参加省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次至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十四条 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讨论事项,相关副省长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省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省政府专题会议由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相关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副秘书长受副省长委托,可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
第五十六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秘书长核报省长确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省长确定。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十七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向省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不能参加省政府专题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十八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九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印发。请示报告国务院和省委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省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第六十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
第六十一条 以部门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副省长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应由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州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六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所有文件须按程序逐级呈报。
第六十三条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省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省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分管副省长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十六条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第六十八条 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第六十九条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公文和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省长阅批。
第七十条 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省长签署。
第七十一条 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有必要,报省长签发;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会签;省政府和其他省区市或国家部委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省长。
第七十二条 凡涉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需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副省长认真审核把关后,报省长审定。
第七十三条 提高公文办理时效。对省政府批办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省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七十五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六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七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十八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十九条 省长出差、出访,离开本省休假、学习,按中央要求报备。副省长、秘书长出差、出访,离开本省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省长请假、并书面报告省委;临时性出差、陪同调研等活动,即有即报省长。
第八十条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批准后报告省委。陪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外出的可直接报备。
第八十一条 省政府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同志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八十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前,发生重大情况后,必须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省政府向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事项,应先行报告省政府,并按照省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
第八十三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督查落实
第八十四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八十五条 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跟踪的工作原则,形成建立台账、专人盯办,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调研督查、现场核实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八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月报告制度,优化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高效率办理、高质量落实。
第八十七条 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省政府所属部门未经省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十八条 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办理机制。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加大督查激励力度,提高督查激励效果。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九条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九十条 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十二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第九十三条 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十四条 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九十五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九十六条 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省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突出调研针对性,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中央及省委有关规定安排。
第九十七条 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第九十八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甘政发〔2018〕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