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乡县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县府办发〔2024〕46号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乡县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东乡县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应急成品粮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特殊时期全县粮食的有效供应,发挥应急成品粮在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是指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和品种所储备的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由县人民政府下达;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成品粮计划的落实、储存管理、轮换和日常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补贴,并对应急成品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农发行州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成品粮所需贷款,并对信贷资金进行监督;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对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五条 应急成品粮是县人民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的重要物资,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
第二章 储备规模
第六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和国家标准,提出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和品种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应急成品粮的储备规模应当依据全县城镇常住人口确定。
第三章 应急成品粮建立
第八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储企业,并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组织实施,由县发改局负责验收。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县发改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承担全县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资质审核认定。
第九条 储存的应急成品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占用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农发行临夏州支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第四章 应急成品粮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成品粮油定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油购销加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粮食收购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二)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具备资金筹措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成品粮油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四)粮油存储设备完好,计量设备准确,具备成品粮油常规化验条件,配备有专业技术化验和保管人员;
(五)交通便利,企业自有成品粮油配送车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应急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应急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必须使用包装,包装规格以25公斤/袋为主,计量误差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内。食用植物油以罐装为主,辅以部分小包装。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应急成品粮数量,不得在应急成品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应急成品粮的品种,不得新陈混掺、变更应急成品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应急成品粮品质劣变、霉变。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库存应急成品粮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对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协议到期、违规操作的承储企业储存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应当取消承储计划,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向县发改局报送储存数据和有关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五章 应急成品粮轮换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按照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滚动式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方式由承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但不得有轮换架空期。
第六章 应急成品粮补贴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补贴项目包括:利息补贴、储存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或可采用综合性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参照省、州储备粮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补贴列入当年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补贴实行半年或季度拨付、年终决算,县发改局依据检查结果通过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补贴专户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省州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全县粮食应急预案;县发改局应当根据粮食供求应急状态,适时提出动用应急成品粮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机制,动用应急成品粮,保证应急供应:
(一)本辖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批准动用的县级应急成品粮由县发改局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局弥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应急成品粮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二十六条 动用结束后,县发改局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承储企业执行应急成品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各类业务台账,并定期向县发改局上报收支存及质量情况报表。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要强化对应急成品粮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日常管理,按月核实库存数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成品粮质量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要共同加强对应急成品粮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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