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乡县县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县府办发〔2024〕47号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县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乡县县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东乡县县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县级储备粮安全,提高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东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东乡县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东乡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州农发行依据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 承储企业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按本办法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利息费用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利息费用补贴,是指为保证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而安排的粮食收购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补贴、轮换价差和费用补贴。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地方储备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六条 对承储企业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实行按季拨付。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承储企业实际库存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将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轮换工作结束、经县发改局验收合格后,会同县财政局按轮换验收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将轮换费用补贴拨付到承储企业。在一个轮换周期内,给予轮换费用补贴的粮食数量累计不超过省上下达给承储企业的储备规模。
承储企业收到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后,应列作“补贴收入”,并及时归还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补贴。
1.贷款利息: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州农发行按实际库存品种的数量核定入库成本和同期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2.保管费用:原粮每年每公斤0.3元。
3.轮换费用: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开支据实核补。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入库质量检测和日常质量监管工作由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入库检测及日常监管费用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三章 收购资金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资金由州农发行供应,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对采购、轮换和销售县级储备粮,应及时、足额发放和收回贷款。
粮食收购时,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多种方式进行轮换,贷款方式按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等规定执行。
承储企业应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设立“粮食收购资金”专户,并接受贷款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四章 入库成本、轮换及动用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州农发行共同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周期不超过5年。轮换过程中发生的价差亏损和费用由县财政先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风险基金弥补不足的,纳入县财政预算弥补。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州农发行,根据县级政府储备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确定储备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计划进行轮换。
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州农发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政府储备库存成本。
轮出粮食应先交由有资质的交易所实行公开竞价销售(即进行拍卖),经过多轮拍卖仍难按预期价位成交的,可采用邀标方式进行。承储企业收到货款后应及时全额归还县级储备粮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州农发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行后3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核减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贷款。轮换结束后,轮出、轮入粮食数量应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正常轮换期为5个月,自县政府下达轮换文件、粮食轮出之日起开始计算。
正常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仍按原标准和实际轮出数量计算拨付。
第十四条 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相关费用),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核实后据实拨补;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核实后全额上交县财政。动用后补库的储备粮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核定入库成本。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正确核算和反映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和补贴收入等情况,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季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州农发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县发改局、财政局、州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不得擅自处置储备粮或将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七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州农发行根据县级储备粮财务管理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承储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指导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和管理工作,降低成本,节省费用。
第十八条 对承储企业实行定期考评制度。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每年考评一次,其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利润及利润分配、费用开支情况;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储存各环节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县级储备粮补贴费用和轮换风险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负责本县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县发改局报告,经县发改局、财政局共同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拨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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