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县县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县发改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1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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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县级储备粮安全,提高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

二、制定政策依据

根据《东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东乡县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东乡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修订《东乡县县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

三、具体内容《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二条,主要从四个方面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了利息费用补贴。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地方储备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承储企业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实行按季拨付。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承储企业实际库存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将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二是明确了收购资金相关要求。县级储备粮收购资金由州农发行供应,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对采购、轮换和销售县级储备粮,应及时、足额发放和收回贷款。粮食收购时,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多种方式进行轮换,贷款方式按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等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应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设立“粮食收购资金”专户,并接受贷款银行的信贷监管。

三是明确了入库成本、轮换及动用相关要求。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州农发行共同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县级储备粮轮换周期不超过5年。轮换过程中发生的价差亏损和费用由县财政先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风险基金弥补不足的,纳入县财政预算弥补。

四是明确了监督考核相关要求。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不得擅自处置储备粮或将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县发改局、财政局、州农发行根据县级储备粮财务管理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承储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指导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和管理工作,降低成本,节省费用。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东乡县县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