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260139602706/2024-00040 主题分类 东县府办发
发文字号 东县府办发[2024]19号 制发机构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3-30 发布日期 2024-04-18
标     题 关于印发《东乡县2024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乡县2024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4-1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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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县府办发〔2024〕19号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2024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乡县2024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乡县2024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撬动作用,全力支持我县产业发展,推动实现创业增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金融保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以及各级相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实现县委十五届五次全会和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精深打造“1+5”亿级产业群链总体要求和“群众持续增收要保持稳定”“富民产业培育取得突破”为目标,扶持对象包括全县乡村建设示范村及18个羊养殖示范乡镇、2个牛谷示范乡镇在内的全县从事重点扶持行业发展的城乡群众,通过规范担保基金筹集管理,严格审核贷款需求,完善贴息政策落实,持续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负责发放贷款,财政部门给予部分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二)支持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至60岁,女:18至55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东乡县户籍,县内有固定住所,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创业重点群体。

(2)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村干部)。

其中网络商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连续从事网络经营12个月以上,月营业额不少于3000元;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95%及以上,或差评率在5%(含)以下。

(3)贷款条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

特困供养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及其家属(同一户口本),不能享受此项贷款;小额信贷、妇女小额贷款等以往落实的政策性贷款发生逾期后由政府基金代偿的农户,未偿还以上贷款前不能享受此项贷款;有互助社借款的农户,申请此项贷款前须还清借款。贷款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家庭户主,如因户主年龄偏大等原因无法申请贷款,可由该户中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申请,但1户家庭只能同时申请发放1笔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小餐饮行业的贷款对象,是指在县内或在县外(须东乡县户籍)开办的小餐饮个体工商户、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东乡县、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申请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扶持项目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按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充分发挥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和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重点担保支持以下创业项目:

1.种植(包括金银花、藜麦等新型作物种植产业)、养殖、农、林、牧培育产业;

2.县内外开办餐饮业;

3.特色“农家乐”行业;

4.民族用品加工等小微企业;

5.农村妇女创业致富项目;

6.住宿服务、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7.冷链、物流、电商、运输、批发、零售、农产品加工等各种个体经营户;

8.小庭院、小家禽、小手工、小买卖、小作坊等“五小”产业及创新生产方式、经营模式的个体创业者等;

9.省、州、县级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区、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业孵化基地;

10.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或从事运输行业的个人。

东乡县辖区内营业执照注册为企业的,达不到申请企业创业贷款条件的,允许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创业贷款。

(四)贷款用途及限制

1.用途:创业担保贷款用于经营流动性资金。

2.限制: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企业的发展,不得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也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以及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五)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个人贷款额度及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2.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及期限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3.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六)贷款贴息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剩余50%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70%、省级21%、县级9%。贷款利息由承贷银行按季上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县担保中心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支付。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包括同一家庭不同成员申请贷款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担保基金

全面规范担保基金筹措管理,在现有财政注入担保基金的基础上,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财政多方筹措资金,及时注入担保基金,做大做强担保基金平台,达到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比例要求。

(八)反担保方式

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州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为防范贷款风险,10万元以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须提供反担保。个人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有稳定收入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小微企业贷款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的,一名反担保人担保额上限为20万元,以此类推,按照申请额度确定反担保人数提供反担保。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九)贷款程序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反担保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办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

1.个人贷款申请

(1)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乡镇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申请资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不同类别申请人另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身份证、户口簿,须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复员退役军人:身份证、户口簿,须持有退伍证等相关证明

③刑满释放人员:身份证、户口簿,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④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

⑤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⑥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⑦网络商户: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身份证、户口簿。

⑧脱贫人口: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其中从事种植养殖业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须有所在乡镇出具的从事种养殖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⑨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须持有乡镇、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出具的产业发展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⑩上述人员合伙创业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受理审核

①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初步审查核实,并统一汇总上报《东乡县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花名册》和申请人各项资料至县人社局进行审核。

②县人社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是否符合担保条件进行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推荐给经办银行放款,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借款人。

③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信用状况良好人员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放款,信用状况不良的告知借款人同时通知担保机构。

(3)时限要求

人社部门对贷款人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防止群众来回跑。

2.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供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及相关证明等),企业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等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相关材料。人社部门审核、推荐以及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调查、审核、发放等程序同个人借款程序一致。

(十)回收代偿

1.贷款回收。创业担保贷款到期清收主体为各经办银行,具体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经办银行开展贷款催收,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2.贷款代偿。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借款人逾期情况,向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提出代偿意见并报请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同意后,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担保贷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

建立银政风险共担机制,承贷银行和担保机构建立代偿追偿风险共担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在贷款发生代偿时,承贷银行承担追偿贷款的主要责任,承贷银行应承担不低于贷款本息额的20%代偿金,担保机构应承担不低于贷款本息金额的80%代偿金。

3.依法追偿。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依法追偿,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及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真正把创业担保贷款作为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抓手,通过发挥贷款撬动作用推进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强化措施、规范管理,强化落实贷前摸底、贷后使用管理等职责,加强对贷款资金的常态化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化解风险。

(二)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东乡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人社、财政工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人社、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各乡镇长及各经办银行负责人为成员。同时,财政、人社、各乡镇和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协作,通力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办贷“绿色通道”,加快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进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明确办贷时限,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动态监测。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动员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贷款的初步审核审查及统一汇总上报,督促各村贷款到位后按照用途使用,协助承贷银行做好到期贷款清偿工作;县人社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贷款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各乡镇做好贷款的投放工作,对贷款投放进度进行统计分析反馈,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做好贷后贴息资金兑付工作;财政局做好贷款贴息资金和担保基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审核经办银行申请的贴息资金并按时限要求及时拨付;县农行、县信用联社、县邮储银行、甘肃银行东乡支行、兰州银行临夏分行作为我县创业担保贷款承贷银行,按照信贷程序在方案要求的时限内发放贷款,做好财政贴息资料的汇总上报,做好利息和到期贷款清偿工作,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动员购买贷款保险。

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工信局、文旅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妇联、县林草中心、畜牧发展中心、特色产业发展办公室等涉及单位按工作职责配合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各项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金融监管部门、人社局、财政局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督查机制,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风险防控和廉政教育,指导本部门、行业建立严密的工作机制,健全详细的工作台账,实行严格的审批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安全管理,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地见效。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对发现公职人员利用农户名义骗取贷款的情况及时移交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处理;农户未按贷款用途规范使用贷款资金,一经发现将追回贷款,并以骗贷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把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和宣传作为政策落细落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鼓励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利用创业贷款发展富民产业促进增收,不断激发城乡创业群体以及城镇低收入人群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致富的浓厚氛围。

附:东乡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东乡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孔祥科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马福英  县政府副县长、县教育局局长

成 员:汪生福  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主任

马文明  县财政局局长

马玉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尚学智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王亚军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马春国  县司法局局长

马文元  县工信局局长

马含瑜  县文旅局局长

王 洁  县商务局党组书记

马玉良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马 璇  县妇联主席

马玲珑  县林草中心主任

马占祥  县畜牧发展中心主任

马学义  县特色产业发展办公室主任

陈 云  农行东乡县支行行长

鲁孝辉  县信用联社理事长

马进祥  邮储银行东乡支行行长

马 玮  甘肃银行东乡支行行长

夏力行  兰州银行临夏分行行长

24个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在县人社局下设办公室,汪生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文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开展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同志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东乡县2024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东乡县2024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