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

东乡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东乡县公安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东乡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东乡县公安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东乡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东乡县政府信息网站上查阅目录。我局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在东乡县政府信息网、东乡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东乡县公安局微博等政务新媒体的形式发布

东乡县公安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广播、电视、报刊、便民手册等;

2.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3.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公开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本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东乡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办公地址:东乡县锁南镇锁南社区平安路5号县公安局507房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731400

联系电话:0930-5914531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东乡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东乡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东乡县锁南镇锁南社区平安路5号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邮政编码:731400。

2.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四)申请注意事项

1.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或其他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我局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情况。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局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我局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我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答复时限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我局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补正的,自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信息处理费

我局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我局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我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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